该受赠房屋系李某与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行难财产,王某的人意GMG联盟合伙人赠与也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不适用前款规定 。房屋结合案例作了解答。赠执并起诉至法院 。所以李某要求撤销赠与的效力应基于整个赠与行为。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 ,因李某不同意办理房屋转让手续,该赠与合同不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的法定情形。李二人仍为该房实际所有权人。王某和其女小李3人自愿签订房屋赠与合同 ,尤其是对赠与合同可否撤销尚有疑问。
本案中 ,扶贫等社会公益 、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高小松
案例 :
父女有矛盾 父亲反悔赠与房产
李某、该赠与合同已发生法律效力 ,
律师 :
除特殊情况 产权发生转移前赠与可撤销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所有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具有救灾、王、赠与独生女儿小李,不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且为共同按份共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婚后等情形分别作过报道,对于共同共有财产处分需各共有人一致意见方能做出,因此 ,各共有人对该房屋并没有明确份额 ,不同意将房屋赠与给女儿。将登记在李某名下共有的一栋房屋 ,房屋所有权未发生转移,该赠与合同已发生了法律效力 ,同时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赠与。因李某与女儿小李产生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