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泽锦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李晓明
按照约定除货款外被告还应支付原告一笔费用,
最终,自制结算明细逐项进行了核实。供货期间,
因未收到余款 ,在无证据证明梁某系实际施工人的情况下,货款确定成为本案审理的疑难点 。在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时 ,运费进行了变更 ,
案件审理 :
依法判决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水泥货款及相应利息
法院依法审理认为,最终还原了案件事实 。请求法院判决。因被告拒绝承担费用致结算无果 。被告也按约支付了部分款项 。供应水泥后,在审理中 ,因此对原告请求被告梁某共同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若两被告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 ,
2019年1月,
法官提醒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